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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江西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按照自身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发展规划,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办学,加快发展,切实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建立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对所有录取为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建立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建立健全多元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确保对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第二章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及评审组织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由国家研究生教育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社会捐助的奖学金、科研项目中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和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等组成。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计财处、学工处、纪委监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办法及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奖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奖助学金的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各学院可在学校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方案。
第七条学校计财处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除另有规定外,该项目只能用于对研究生的奖助。
第三章奖助体系内容
第八条研究生奖助体系是指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奖助,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以及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其他软硬件投入等。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十条学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
1、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导师或学科组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博士研究生津贴标准不低于每生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津贴标准不低于每生每月100元。
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助教岗位津贴标准每学时不低于10元;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300-600元。“三助”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3、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任及考核工作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表现优异的中国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奖励名额数由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
第十二条研究生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基础学科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学科表现优异的中国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硕士研究生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名额数由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1、省级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7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其中政府财政出资10000元,学校出资5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4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其中政府财政出资8000元,学校出资2000元)。
2、校级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3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60%,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一学年,推免生可获省级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不含破格、委培、MBA、会计硕士)根据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的综合成绩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序,优先获得省级学业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研究生根据排序,按上述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
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能力、导师评价等因素进行奖学金评定,按上述类别及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
为吸引优质生源,“985工程”高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0元,“211工程”高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0元;“985工程”高校近两届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考取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0元,“211工程”高校近两届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四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省(部)、学校各种荣誉称号;优秀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及专利技术成果;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各级科技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奖助是指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培育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研究生国际国内交流与访学等项目实施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生特困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规定比例提取部分,用于资助研究生(本人或家庭)突发事件导致其经济突然陷入困难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原规定执行。原《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华交研〔2011〕2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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